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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政府采購法》及其相關實施條例,采購人代表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,但并沒有明確規定采購人代表必須是采購單位的在職工作人員。
在實際招標中,采購人代表可以是采購單位的工作人員,也可以是采購單位根據項目需要,從外部選擇的具有相應專業背景和資質的專家。例如,技術復雜、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,采購人可能會選擇非本單位的專家作為采購人代表,以確保評審的專業性。
目前在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、財政部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中,均未規定只有在本單位任職才可以做該單位采購人代表。盡管全國層面的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并沒有這樣的規定,但值得注意的是,在實踐中,可能有部分地方的監管部門或交易中心,會要求采購人代表必須是采購人本單位的在職人員,并且在采購人代表參加評審時除須提供單位授權函外,還須提供社保繳納憑據作為證明。